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
2017-04-19 來自: 鶴壁市百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(shù):2137
財稅[2008]56 號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
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:
為科學調整農業(yè)施肥結構,改善農業(yè)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經國務院批
準,現(xiàn)將有機肥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08年6月1日起,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(fā)、零售有機
肥產品免征增值稅。
二、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、有機-
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。
(一)有機肥料
指來源于植物和(或)動物,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(yǎng)為主
要功能的含碳物料。
?。ǘ┯袡C—無機復混肥料
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(或)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
機肥料的復混肥料。
?。ㄈ┥镉袡C肥
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(如禽畜糞便、農作
物秸稈等)為來源并經無害化處理、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
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。
三、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
暫行條例》(國務院令[1993]第134號)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
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(財法字[1993]第38號)等規(guī)定,單獨
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。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,不得免稅。
四、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,應按規(guī)定開具普通發(fā)票
,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
五、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,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
料,凡不能提供的,一律不得免稅。
?。ㄒ唬┥a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。
1.由農業(yè)部或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農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
發(fā)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,并出示原件。
2.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
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。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
相關資質認定。
3.在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,還應提供在
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。
(二)批發(fā)、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。
1.生產企業(yè)提供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。
2.生產企業(yè)提供的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。
3.在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,還應提供在
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復印件。
六、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納稅人的后
續(xù)管理,不定期對企業(yè)經營情況進行核實。凡經核實所提供的肥
料登記證、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、備案證明失效的,應停
止其享受免稅資格,恢復照章征稅。
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二○○八年四月二十九日